许昌铝皮保温厂家 关于陕西府谷清水川煤电一体化二期2×100万千瓦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西清水川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陕西府谷清水川煤电一体化二期2×100万千瓦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的请示》(陕清电司字〔2013〕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互联网业务收入平稳增长。1-10月份,我国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互联网企业)完成互联网业务收入16189亿元,同比增长1.1%,增速较前三季度下降1.7个百分点。
一、该项目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清水镇,在一期工程东南侧扩建2台1000兆瓦国产直接空冷超超临界发电机组,配2台3192吨/小时超超临界燃煤锅炉。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低氮燃烧和选择催化还原法(SCR)脱硝系统、采用高频电源五电场静电除尘器。配套燃煤储运系统、直接空冷系统、液氨和石灰石粉储运等公用辅助系统。依托一期工程的供排水系统、灰场、生活区等公用工程及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处理等辅助工程。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违法建设行为已得到处罚。
该项目建设符国家产业政策和《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府谷煤电化载能工业区总体规划》要求,国家能源局出具了《关于同意陕西府谷清水川煤电一体化二期2×100万千瓦扩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国能电力〔2011〕300号),水利部出具了《关于陕西府谷清水川煤电一体化二期2×100万千瓦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2〕58号)。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按期完成一期2台300兆瓦除尘系统改造工程;完成一期工程丁家沟灰场的截洪沟、排洪道及收集水回用设施,落实灰场的地下水防渗补救措施;完成沟门村深水井的建设及供水管网的铺设。以上要求纳入本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接受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监督检查。
(二)燃用府谷矿区冯家塔矿井煤炭,通过带式输送机运至本工程。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不设烟气旁路和GGH,脱硫达95%;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SCR烟气脱硝装置,脱硝率85%;采用三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配置高频电源和烟气调质系统,综除尘率达99.94%;脱硫、脱硝、除尘系统对汞的协同去除率不低于70%。烟气经一座240米高双管集束烟囱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符《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
须采取有措施防止各类无组织排放的影响,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贮灰场等地的扬尘控制措施。输煤皮带采取密闭装置,碎煤机室、煤仓间、各转运站及落煤点等均设有除尘设备及喷雾装置。生石灰粉仓、灰库顶部设置袋式除尘装置。废气及厂界无组织排放应符《大气污染物综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三)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设计和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及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新建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废水处理系统依托一期工程建设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系统。脱硫废水单独处理后,回用于除渣系统补水或干灰调湿;含煤废水经沉淀、混凝处理后复用本系统;酸碱废水经中和处理后排至复用水池。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配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做好东南厂界外120米噪声超标范围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吹管、锅炉排气应采取降噪措施,吹管作业前应公告周围居民。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铁皮保温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干灰贮存方式。灰渣及脱硫石膏全部综利用,综利用不畅时用汽车运至丁家沟灰场碾压贮存。加强灰场管理和监测,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六)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油罐区、酸碱罐区和污水站等区域的防渗和监控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七)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情况纳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以及榆林市、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建设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有期为5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在有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
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13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榆林市、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3月13日印发